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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青海水电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水电集团”或“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有效监督,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以及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重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和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机关、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在执行经营管理、项目建设、对外合作、重大投融资、产业规划、科技研发等重要业务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保密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保密法》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团公司和第三方利益。

(三)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反映集团公司各个方面的情况。

(四)及时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发布或披露,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第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涉及上级部门、社会机构或其他企业,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和企业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和考核。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工作处为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信息公开目录、年度工作报告,领导集团机关各部门及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信息公开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第八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子公司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归口审核和对外发布集团政务、经营、财务、人才、法务、外事、战略合作等方面信息。

第九条 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纪、群、工、团等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归口审核和对外发布党群、纪检、干部人事、群团、普法等方面信息。

第十条 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为信息公开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办法,对集团机关和各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室)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承担应公开信息工作中的相关任务。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 集团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四)企业年度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

(五)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八)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增资扩股等情况;

(九)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

(十)生产经营、项目建设、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十二)职工队伍建设、群团工作、文化建设情况;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落实上级重大任务部署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十六)职工权益维护情况;

(十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形成决议、决定的企业重要信息;

(五)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系竞争性领域或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

(六)从事科技研究、发明等尚未获得专利或投入应用的项目、产品信息;

(七)对外合作、产品销售等前期工作内容、进展等情况;

(八)实施项目招标的投标人、标的等信息;

(九)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十)上级部门规定、明令禁止公开的信息;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联合其他机构发布的;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发布的;

(三)拟公开的信息,需要经批准发布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信息,发布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发布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企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

(二)简报、公文;

(三)门户网站、OA协同办公平台、微信公众号;

(四)内部发行刊物;

(五)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

(六)社会责任报告;

(七)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集团各职能部(室)和子公司,在起草或制作公文材料、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时,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或不予公开);

(二)各部门、子公司需向集团外部报送的信息,由集团信息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

(三)集团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在履行信息发布合规性审核程序后,根据合适的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四)集团及各子公司对外报送的企业重大信息,应事先报请集团董事会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官方门户网站应与子公司门户网站、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要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和载体建设,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流程,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集团公司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集团董事会工作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及载体形式。

第二十五条 集团董事会工作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集团董事会工作处协调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子公司指定部门负责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各子公司和部门重要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和考核,考评结果与年度绩效兑现挂钩。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部门、子公司违反本办法、不严格依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集团公司约谈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集团各子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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